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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5执4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1835戴正峰与姚令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正峰,姚令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4242号申请执行人戴正峰,男,1977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委托代理人施铭,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驰,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姚令平,男,1958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戴正峰与姚令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姚令平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戴正峰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自2014年3月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四倍计算,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上限)。因姚令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戴正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054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姚令平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徐 澄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啸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