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723执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汪宏、汪会玲与池州市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宏,汪会玲,池州市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3执351号申请执行人:汪宏。申请执行人:汪会玲。被执行人:池州市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作培,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0027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该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审理过程中查封的财产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池州市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某号公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查京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