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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3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继良与王守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继良,王守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3144号原告李继良,男,汉族,1954年5月26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王守茂,男,汉族,1968年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继良诉被告王守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催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指定期限补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隋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红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