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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石某1、石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石某1,石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1128民初798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址:阜城县翰林苑西区,系死者石海河之妻。被告:石某1,女,汉族,1991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阜城县翰林苑西区,系死者石海河之女。被告:石某2,男,汉族,1992年7月9日出生,,住址:阜城县翰林苑西区,系死者石海河之子。原告刘某诉被告石某1、石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本院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定丈夫石海河中国银行存折(存折号码为131××××9126)存款归原告所有;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丈夫石海河于2016年7月病故,遗留有中国银行存折一张,其内有存款九千余元,因丈夫治病医药费昂贵,欠账颇多,原告为无业人员,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困难,且子女均为已成家,有固定经济来源。现原告与被告就该遗产分割一事产生纠纷,故依法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被告亲属石海河生前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行有存款9122.67元,账号为10×××74,属石海河遗产,归原告刘某所有,被告石某1、石某2自愿放弃继承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世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