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3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3633卞宝全与傅俊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卞宝全,傅俊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633号申请执行人:卞宝全,男,198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傅俊铖,男,1971年10月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卞宝全与被执行人傅俊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秦立刚代理审判员 龚 政代理审判员 宋世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