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马新雷与罗志平、李乃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雷,罗志平,李乃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1095号原告:马新雷,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宿州市埇桥区人,住宿州市埇桥区。被告:罗志平,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住合肥市肥东县。被告:李乃超,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住合肥市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新雷与被告罗志平、李乃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马新雷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罗志平、李乃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新雷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新雷撤回对被告罗志平、李乃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由原告马新雷负担。审判员 张久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