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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丰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来全、井思福、王增环、王丙才、王丙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丰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来全,井思福,王增福,王丙才,王丙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417号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法定代表人付强,系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锐锋,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吴来全,男,1961年5月16日生,住所地东丰县横道河镇。被执行人井思福,男,1963年12月4日生,住所地东丰县横道河镇。被执行人王增福,男,1982年1月2日生,住所地东丰县横道河镇。被执行人王丙才,男,1965年3月25日生,住所地东丰县横道河镇。被执行人王丙国,男,1960年6月4日生,住所地东丰县横道河镇。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来全、井思福、王增环、王丙才、王丙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东丰县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来全已经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鹏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