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81执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孙勇军申请杨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勇军,杨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81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孙勇军,男,1973年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马形村。被执行人杨萍,女,1964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汨罗市智峰乡双春村。申请执行人孙勇军与被执行人杨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建华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勇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萍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萍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勇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