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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普兰芝与李凤花、杜德翔、李金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兰芝,李凤花,杜德翔,李金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403民初268号原告:普兰芝,女,1967年11月16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会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国云(原告普兰芝的丈夫),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会东县。被告:李凤花,女,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杜德翔,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告:李金峰,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普兰芝与被告李凤花、杜德翔、李金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7年3月13日、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兰芝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国云、被告李凤花、杜德翔、李金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普兰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凤花、杜德翔、李金峰赔偿财产损失1930元,其中花生米280元(7元/斤×40斤)、大蒜800元(10元/斤×80斤)、地瓜600元(1.5元/斤×400斤)、鸡蛋50元(1元/个×50个)、鸭蛋200元(1元/个×200个);2.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7日18时30分左右,普兰芝与丈夫安国云在攀枝花市西区干巴塘农贸市场外的公路边售卖农副产品时,李凤花强行收取市场管理费。普兰芝提出在下班时间,也不是在农贸市场卖东西,不应该交费。李凤花二话不说,就从普兰芝的车上拿下一袋40斤重的花生米往家中走去。普兰芝进行阻拦时,遭到李凤花和站在不远处赶来的李凤花的丈夫杜德翔和侄儿李金峰殴打,导致普兰芝受伤住院。在三被告殴打普兰芝过程中,普兰芝无暇顾及车上和摆在地上的鸡蛋、鸭蛋等物品,有的被人拿走,有的被当场损坏。经事后统计,损失花生米40斤、大蒜80斤、地瓜400斤、鸡蛋50个、鸭蛋200个。关于损失赔偿问题,经宝鼎派出所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三被告胆大妄为,无视法律,在没有任何收费许可情况下,对普兰芝进行敲诈勒索,还在光天化日之下毒打进行抵制违法行为的普兰芝,不仅故意伤害普兰芝的身体,还造成了普兰芝不应有的物资损失。三被告应当赔偿普兰芝的各项损失。被告李凤花辩称,李凤花是干巴塘农贸市场的市场管理人员。对于市场,要雇人打扫卫生,不能把货卖完就不管了。李凤花收取的是卫生费。之前,普兰芝来过几次。普兰芝之前就未交过卫生费。当日下午6时许,在普兰芝还没有将东西摆出来时,李凤花就告诉了要收取卫生费。普兰芝不同意交。之后,李凤花回家拿着票,普兰芝讲凭什么交,并骂李凤花。李凤花遂拿着五六斤花生米,告诉普兰芝交了卫生费,就来拿花生米。普兰芝从车上跳下来抓着李凤花的头发,双方就撕打起来了。普兰芝将李凤花按在地上打。李金峰看到双方在抓扯,将普兰芝拽起来。李凤花在起来时揣了普兰芝一脚。因该事情,李凤花受伤也住院治疗。李凤花收费是正当工作,李凤花没有过错。普兰芝、安国云已将滚在地上的大蒜捡回去了。洒在地上的花生只有一捧的样子,最多2斤。损失最多三十多元。鸡蛋、鸭蛋如果当时坏了,会洒在地上。对于普兰芝的损失,李凤花不同意赔偿。要求驳回普兰芝的诉讼请求。被告杜德翔辩称,当日下午,杜德翔在家带孙子,李凤花出去收费。当杜德翔出去时,看到普兰芝把李凤花按在地上打。安国云准备去拿东西,杜德翔怕安国云行凶,就过去将安国云拽住。之后,杜德翔喊安国云给派出所打电话来解决。监控视频只看到一部分,有些没有看到。普兰芝陈述的损失是不存在的,花生米可能洒在地上一点,都被普兰芝捡回去了,没有谁拿东西。财产损失最多几十元。该纠纷是普兰芝不交费引起的,双方都动手打了。不同意赔偿普兰芝的损失。要求驳回普兰芝的诉讼请求。被告李金峰辩称,当时李金峰在家里做饭,外面很闹,李金峰出来时看到李凤花被普兰芝骑在身上打,李金峰就跑过去把普兰芝拽下来。李金峰没有打普兰芝。普兰芝陈述不真实,大蒜仅踩坏了几个。警察到了现场,没有人抢普兰芝的东西。要求驳回普兰芝的诉讼请求。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不成立说明书,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原、被告发生纠纷的具体经过,原、被告有重大分歧。因调取的监控视频不能完全反映该事件发生的全过程,只能结合各自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宝鼎派出所询问时的陈述、监控视频、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综合进行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月7日18时许,普兰芝和丈夫安国云开车到攀枝花市西区干巴塘农贸市场旁的三岔路口处卖花生米、大蒜、鸡蛋等物品。李凤花从农贸市场出来时,看到普兰芝、安国云从车上搬物品进行摆放时,来到车旁告知普兰芝应交卫生费。普兰芝未予交费。普兰芝站在该车的货厢上卖物品,安国云站在车旁卖物品。过了一会儿,李凤花从家中出来,拿着票到普兰芝卖物品的地方,将票放在车上,要求普兰芝交费。普兰芝拒绝交费,与李凤花有言语争执。李凤花遂从该车上拿了一袋花生米,让普兰芝交费后,再来取花生米。普兰芝见到后就从车上跳下去,与李凤花发生抓扯。二人分别抓住对方的头发,互相抓扯。在抓扯中,袋中的部分花生米、大蒜掉落在地上。普兰芝倒地后,李凤花用手打普兰芝。普兰芝挣扎起来,将李凤花按倒在地。李凤花的丈夫杜德翔看到后,便赶过来与安国云抓扯,在此过程中杜德翔用右脚向普兰芝腰部踹了一脚。李凤花用脚蹬普兰芝。李金峰看到后,从远处冲跑过来用右脚踹了普兰芝一脚,自己的鞋也脱落在地,用拳头打了普兰芝头部两拳,并再用脚踢了普兰芝一脚。李凤花起身后,再次向普兰芝踢了两脚,自身未站稳而摔倒。普兰芝、李凤花在该纠纷中均受伤。之后,宝鼎派出所在接到报警后,到现场进行处理。对于掉落地上的大蒜、花生米,普兰芝、安国云捡回了部分。2017年1月23日经过宝鼎派出所调解,普兰芝与李凤花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同日,宝鼎派出所决定给予普兰芝罚款50元,给予李凤花罚款50元,给予杜德翔罚款50元,给予李金峰罚款200元。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普兰芝与李凤花就是否交费问题发生争议后,双方本应当依法冷静理性进行处理。李凤花在普兰芝不交费后拿普兰芝车上的花生米,以致激化矛盾,双方发生抓扯,李凤花还用脚踢普兰芝,李凤花对于该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普兰芝在李凤花来收费时,不冷静理性对待,而是主动从车上跳下去与李凤花发生抓扯,以致激化矛盾,普兰芝对于该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杜德翔、李金峰作为李凤花的亲属,在见到李凤花与普兰芝发生纠纷后,不主动进行劝解,而是再次直接对普兰芝实施伤害。李凤花、杜德翔、李金峰三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本院认为李凤花、杜德翔、李金峰三人应承担80%的主要责任,普兰芝承担20%的次要责任。在本案中,普兰芝与李凤花相互抓扯过程中,袋中的花生米、大蒜掉落在地上,部分被踩坏,事后普兰芝、安国云捡回了部分,对于未捡回的部分属于损失的财产。该纠纷发生后,未及时对直接损失的物品进行清点,以致不能准确确定损失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安国云在宝鼎派出所接受询问时陈述,大概损失了20斤花生米、40斤大蒜、其他烂了几个鸡蛋。从监控视频可知,该纠纷发生后,安国云捡回了掉落地上的部分大蒜。结合李凤花、杜德翔、李金峰的当庭陈述,损失的花生米、大蒜没有普兰芝主张的这么多。结合普兰芝陈述的花生米、大蒜、鸡蛋的单价,本院酌情确定该纠纷造成花生米、大蒜、鸡蛋的直接损失为100元。安国云在审理中陈述当时送普兰芝去医院治疗,其子开车,车上的东西掉了也不清楚。该部分损失并不是双方发生纠纷时造成,是他人实施的行为,其依法可以向他人主张权利。对于普兰芝主张的其他财产损失,因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系本案的三被告实施,故本院不予支持。结合各方的过错程度,李凤花、杜德翔、李金峰应连带支付普兰芝财产损失赔偿款80元,普兰芝自己承担损失2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凤花、杜德翔、李金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普兰芝赔偿款80元;二、驳回原告普兰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普兰芝负担5元,被告李凤花、杜德翔、李金峰负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发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春霞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