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3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唐生贵与曹成荣唐依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生贵,唐依祥,曹成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3867号原告:唐生贵,男,汉族,1961年1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唐华露,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之军,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唐依祥,男,汉族,1965年11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曹成荣,男,汉族,1954年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唐生贵诉被告唐依祥、曹成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唐生贵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生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生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唐生贵负担。审判员 马亚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