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水金与陈有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水金,陈有德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683号申请人:杨水金,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博望区。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健,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芮铭乐,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有德,男,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博望区。杨水金与陈有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水金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有德的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有德的银行存款5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170元,由杨水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 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俞群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