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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丽娟与王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娟,王晓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2284号原告:徐丽娟,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王晓峰,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徐丽娟与被告王晓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卫忠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丽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晓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丽娟诉称: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0日,被告王晓峰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至今,被告未能还款。被告王晓峰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1、“借条”一份,载明:“今我王晓峰向徐丽娟借款伍万元整(50000),用于资金周转,借款周期为一个月。如到期不还,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王晓峰(按手印)身份证号码:××2016、8、10”。2、“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徐丽娟现金伍万元(50000)。王晓峰(按手印)身份证号码:××2016、8、10”。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条”、“收条”证据材料,足以证明被告王晓峰于2016年8月10日向原告徐丽娟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被告未能依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责任在被告。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晓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晓峰归还原告徐丽娟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帐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被告王晓峰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戴卫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星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