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与高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高新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792号原告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书奇,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高新平,男,196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新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本院认为,原告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葛市宏兴淀粉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伟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梅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