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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民申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美华与钞健、陈涛、边志慧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美华,钞健,陈涛,边志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民申4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美华。委托代理人:牛利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钞健。原审被告:陈涛。原审被告:边志慧。再审申请人郭美华与被申请人钞健及原审被告陈涛、边志慧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8民终字第2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美华申请再审称:陈涛所借款未用于家庭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法院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九)项的规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直接导致对本案做出错误判断。特申请对本案再审,请求撤销原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而且该借款发生在再审申请人陈美华与原审被告陈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再审申请人以陈涛所借之款未用于家庭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之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称二审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九)项的规定,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亦无证据支持。据此,原判决正确应予维持,郭美华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美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马榆平代理审判员  尚二平代理审判员  韩连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白雨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