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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民终9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孙燕明与黄小慧、章洪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燕明,黄小慧,章洪根,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2民终90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燕明,女,1965年4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炳(系孙燕明丈夫),男,户籍地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祖杰,上海百林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小慧,女,1970年5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洪根,男,1961年10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慧。原审第三人: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张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桓亚锋。上诉人孙燕明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9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孙燕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孙燕明的一审诉请。事实与理由:第一,双方当事人就上海市宝山区新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居间协议及买卖合同后,上诉人从被上诉人邻居处得知系争房屋存在漏水的情况,随即联系被上诉人要求查验房屋,但被上诉人表明需支付首付款后才能查验。因此,双方未能于约定的2016年3月7日签署网签合同。上诉人认为,在可以合理怀疑房屋漏水的情况下,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安排验看房屋,是合同法赋予的法定权利,也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同时,被上诉人安排验看房屋,是非常容易做到的事情。在上诉人拒绝安排验看房屋的情况下,上诉人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后上诉人继续与被上诉人协商要求验看房屋,被上诉人一直予以拒绝。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预期违约,上诉人享有合同解除权。被上诉人黄小慧、章洪根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上海菁英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菁英公司”)述称:其意见与一审中的表述一致。孙燕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黄小慧、章洪根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以及10万元本金的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争房屋是登记在黄小慧、章洪根名下的不动产。2016年3月3日,双方当事人在菁英公司的居间下,就该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黄小慧、章洪根将该房屋以总价430万元出售给孙燕明。孙燕明当日支付了定金10万元。根据买卖合同约定,在三日内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孙燕明支付首付款140万元,在过户当日支付第二期房款120万元,在6月30日交房当日支付尾款170万元。当日,孙燕明支付了定金10万元。同年3月7日,孙燕明向黄小慧、章洪根发出律师函,主要内容为,鉴于有证据表明黄小慧、章洪根出售的房屋存在漏水现象,故孙燕明要求黄小慧、章洪根配合孙燕明现场勘察,但黄小慧、章洪根无故拒绝,孙燕明将暂缓支付下一期的房款。要求黄小慧、章洪根接到律师函后三天内安排孙燕明上门查看房屋,确认漏水及程度,否则黄小慧、章洪根将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孙燕明相关其他损失。上述函件寄往系争房屋地址的一份被退回,寄往黄小慧、章洪根户籍地的一份被拒收。一审审理中,孙燕明表示其在2016年4、5月已在他处购房。黄小慧、章洪根对此表示,双方既然签订了合同,黄小慧、章洪根要求继续履行,孙燕明他处的购房与本案无关,黄小慧、章洪根在公平路的房屋拆迁了,拿了动迁款,准备把系争房屋卖了后拿钱买商铺。房屋空置到现在。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民法原则。双方当事人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在黄小慧、章洪根收取了孙燕明支付的定金之后,双方应按约继续履行买卖合同的各项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在双方签订示范文本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孙燕明应支付首付款140万元。菁英公司也通知双方到菁英公司处签订合同,然孙燕明当日以要求黄小慧、章洪根安排再次看房为由,不愿意签订合同并支付首付款,该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以房屋可能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并以此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无据,不予准许。孙燕明主张黄小慧、章洪根违约,但对此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不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孙燕明起诉要求解除与黄小慧、章洪根就上海市宝山区新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孙燕明与黄小慧、章洪根于2016年3月3日就系争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依约本应于同年3月7日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但因孙燕明听说系争房屋可能存在漏水问题要求在签约前再次验看房屋,而黄小慧、章洪根坚持认为应先签约再看房,双方最终未能依约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孙燕明在他处购房并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孙燕明已以其行为表明其将不再履行系争房屋买卖合同,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应予解除为宜。另一方面,系争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的过程中,就是否可以再次验看房屋后再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导致最终未能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因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黄小慧、章洪根应当将已收取的10万元定金返还给孙燕明。孙燕明要求黄小慧、章洪根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及10万元本金利息的诉请,缺乏依据,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9683号民事判决;二、孙燕明与黄小慧、章洪根就上海市宝山区新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三、黄小慧、章洪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孙燕明定金10万元;四、对孙燕明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孙燕明负担1,075元,由黄小慧、章洪根负担1,0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孙燕明负担2,150元,由黄小慧、章洪根负担2,15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松审判员 邬海蓉审判员 余 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