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6执异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上海市闸北区商业建设投资总公司与上海万豪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闸北区商业建设投资总公司,上海万豪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异83号案外人:吴某某,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南街***号***幢***室。申请执行人:上海市闸北区商业建设投资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隽涛。被执行人:上海万豪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虞建平。本院受理(2013)闸民三(民)初字第2264号上海市闸北区商业建设投资总公司诉上海万豪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上海市塘沽路XXX号XXX层房产(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案外人吴某某于2017年4月对法院查封上述房产的执行措施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根据2006年12月的《参建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和2010年9月17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案外人向被执行人购买系争房屋。案外人已依约付款,且接受该房产。现系争房屋被法院查封,故请求解除对上海市塘沽路XXX号XXX层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本院受理(2013)闸民三(民)初字第2264号上海市闸北区商业建设投资总公司诉上海万豪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件(2014)闸执字第3002号。本院依法于2015年12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系争房屋。上述事实由案外人提某的证据材料、案件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中系争房产登记的产权人为被执行人。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轮候查封系争房屋。根据法律规定,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的效力。故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解除查封不符合执行异议受理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吴某某提出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证据,复议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春雷审判员  张晴莎审判员  邵坚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健云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