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3123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军与凤凰县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凤凰县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3民初79号原告:王军,现住凤凰县沱江镇。被告:凤凰县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凤凰县沱江镇城北凤凰家苑。法定代表人:欧阳朝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生,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军与被告凤��县紫名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王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 判 长  杨兵权代理审判员  彭路遥人民陪审员  龙湘杰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龙 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