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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3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商洪连与韩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洪连,韩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375号原告:商洪连,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韩朋,男,汉族,居民,住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洪连诉被告韩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洪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商洪连负担。审判员  孙庆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秀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