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3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商洪连与韩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洪连,韩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3民初375号原告:商洪连,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被告:韩朋,男,汉族,居民,住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洪连诉被告韩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洪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商洪连负担。审判员 孙庆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秀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