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6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和龙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尚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龙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尚义,和龙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尚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6民初371号原告:和龙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大街。法定代表人:宁静,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尚义,现住和龙市。原告和龙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尚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和龙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龙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龙市丽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泳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