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5民初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石慧敏、左文强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慧敏,左文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25民初178号原告:石慧敏,女,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永安镇东街鼓楼南巷**号。原告:左文强,男,199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永安镇东街鼓楼南巷**号。法定代理人:石慧敏(系左文强母亲),女,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浑源县永安镇东街鼓楼南巷**号。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南内环街***号恒地大厦*层。原告石慧敏、左文强与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石慧敏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慧敏、左文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慧敏、左文强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石慧敏、左文强负担。审判员 张迎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龚 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