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32民初24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辛喜报与武连坤、武英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喜报,武连坤,武英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457-2号原告:辛喜报,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被告:武连坤,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告:武英才,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柳园南路62号。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245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武连坤驾驶的鲁P×××××/鲁PFG××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现被告武英才申请解除对被告武连坤驾驶的鲁P×××××/鲁PFG××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武英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武连坤驾驶的鲁P×××××/鲁PFG××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韩道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苑玉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