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24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辛喜报与武连坤、武英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喜报,武连坤,武英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2457-2号原告:辛喜报,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被告:武连坤,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告:武英才,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冠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柳园南路62号。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鲁0832民初245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武连坤驾驶的鲁P×××××/鲁PFG××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现被告武英才申请解除对被告武连坤驾驶的鲁P×××××/鲁PFG××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武英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武连坤驾驶的鲁P×××××/鲁PFG××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韩道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苑玉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