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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执1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科固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科固集团有限公司,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执17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科固集团有限公司(KOCOGROUP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嘴广东道****号海港城世界商业中心**楼****室。代表人:王文杰,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徐伟,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闻倩玉,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洪安镇西部化工市场*幢*号。法定代表人:何放,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科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浙甬商外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决: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科固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4597950.87元人民币,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46230元人民币。科固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锦江区白桦林路29号7幢2单元6楼601号房地产(建筑面积为160.54平方米,产权证号:监证2767293,无土地使用权证)及内部装修进行司法处置。经委托杭州永正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地产及装修的市场价值合计为1400000元,司法处置价值合计为1120000元。在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10时至2016年11月11日10时进行的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买人曾林刚以1160000元买受。此外,案外人浙江前程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表示认可被执行人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对其享有到期债权600000元并于2017年3月16日自动向本院履行。上述执行到位的款项合计1760000元。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46230元,收取执行费48379元,支付过户环节出让方承担的税费及物业费用107645.52元,余款1557745.48元由申请执行人科固集团有限公司受偿。另调查被执行人的其它房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对外投资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作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表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成都欣华欣化工材料有限公司查明的可供执行的房地产处置完毕。因被执行人查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举证并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 强审判员 徐京波审判员 严建雄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