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杨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558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某,男,198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2015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至2016年8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被告人杨某,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杨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12月22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杨某驾驶赣H×××××号二轮摩托车到福清市海口镇岑兜村明星家具城外,由杨某驾驶摩托车接应并望风,吴某某持金刚钻击碎被害人刘某1停放在该处的闽A×××××号别克轿车车窗,盗走车内兰琦牌手提包,内有微软平板电脑及键盘等物。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手提包、电脑、键盘共计价值人民币7011元。2.2016年12月26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杨某驾驶上述二轮摩托车到福清市龙江公园停车场,采取上述相同分工和方法,盗走被害人高某闽A×××××号现代酷派跑车内的芙拉牌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元及钱包等物。3.2016年12月30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杨某驾驶上述二轮摩托车到福清市中联江滨御景小区路边,采取上述相同分工和方法,盗走被害人郑某闽A×××××号奔驰轿车车内的折叠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及钱包等物。4.2016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吴某某、杨某驾驶上述二轮摩托车到福清市音西街道三华幼儿园门口,采取上述相同分工和方法,盗走一部轿车内的女士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700元及苹果5代手机一部。5.2017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杨某驾驶上述二轮摩托车到福清市龙江街道富创世纪园楼下路边,采取上述相同分工和方法,盗走被害人刘某2闽A×××××号现代胜达越野车内的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800元等。6.2017年1月4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杨某驾驶上述二轮摩托车到福清市音西街道康辉幼儿园附近,采取上述相同分工和方法,盗走被害人吴某闽A×××××号丰田皇冠轿车内的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58元等。7.2017年1月17日中午,被告人吴某某、杨某驾驶上述二轮摩托车到福清市宏路街道大埔路边,采取上述相同分工和方法,盗走被害人周某闽A×××××号轿车车内的手提包,内有购物卡10张总面值共计人民币4200元。得手后,被告人吴某某、杨某又驾驶上述二轮摩托车到福清市音西街道裕荣汇商场外,采取上述相同分工和方法,盗走被害人赵某赣C×××××号宝马轿车车内的背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100元及钱包等物。当天下午,被告人吴某某、杨某继续驾驶上述二轮摩托车到福清市宏路街道清盛大道齐翔烤鳗厂附近工地,采取上述相同分工和方法,盗走被害人陈某CBL474号东风小康车内的单肩包,内有账本、钱包等物。随后,被告人吴某某、杨某驾驶上述二轮摩托车到福清市龙江街道“壹品江山”附近工地,采取上述相同分工和方法,盗走一部轿车内的一个书包,内有一套衣物。8.2017年1月19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杨某驾驶上述二轮摩托车到福清市聚福苑小区壹舍茶苑门口,采取上述相同分工和方法,盗走被害人王某闽A×××××号轿车车内的一部尼康牌单反相机。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上述相机价值人民币1820元。得手后,被告人吴某某、杨某继续驾驶上述二轮摩托车到福清市宏路街道中联城惠煌建材店门口,采取上述相同分工和方法,盗走被害人黄某闽A×××××号本田商务轿车内的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6000元等。2017年1月20日,公安民警在福清市龙田镇二村一出租屋内当场抓获被告人吴某某、杨某,现场查扣到上述摩托车、开锁工具及微软平板电脑、键盘、尼康单反相机、现金人民币23250元,现均已发还被害人刘某1、王某及黄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有累犯、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的从重处罚情节、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认为被告人杨某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的从重处罚情节、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杨某判处二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某、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杨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被告人吴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被告人杨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二、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三、继续追缴被告人吴某某、杨某的非法所得,责令被告人吴某某、杨某共同分别退赔被害人刘道俊、高玉芳、郑云、刘先锋、吴艳梅、周希俤、赵竹清、黄颖远经济损失人民币五百三十二元、六百元、二千元、八百元、五十八元、四千二百元、二千一百元、二千七百五十元。四、未随案移送的扣押作案物品开锁工具一套零二把,予以没收,拍照存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薛秀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小娟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