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1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吴辉注与林志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辉注,林志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2683号申请执行人:吴辉注,男,汉族,1971年5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林志添,男,汉族,1973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吴辉注与被告林志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林志添应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前向原告吴辉注返还借款600000元并支付利息;原告吴辉注对被告林志添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平步村委会北区锦绣街二巷4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就本案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林志添承担案件受理费15980元。因债务人林志添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吴辉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辉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同时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五区房地产档案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林志添在佛山市顺德区有房产一处,抵押权人为吴辉注,被本院(2015)佛顺法乐民初字第719号案件查封,本院(2016)粤0606执1267号案件正在处理,待本院对该财产处理时可参与分配。向佛山市五区公安局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状况,查明被执行人林志添有车辆粤X×××××一辆,已查封未扣押,本院暂无法处理。向被执行人所在村居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股份收益。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92998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26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李强升执行员 许 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