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执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启国、崔垒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启国,崔垒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启国,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崔垒垒,男,198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李启国与崔垒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以(2017)津0112执4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崔垒垒名下车牌号为鲁N×××××传祺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崔垒垒名下车牌号为鲁N×××××传祺牌汽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宝林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金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