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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盛世金农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青铜峡市牛兴福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盛世金农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铜峡市牛兴福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120号原告:鄂尔多斯市盛世金农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草籽场社区赛乌苏嘎查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武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玉山,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铜峡市牛兴福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青铜峡市青铜峡镇牛首山农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牛兴福,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盛世金农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青铜峡市牛兴福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1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邬慧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