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杨莉萍与雅安市航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莉萍,雅安市航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24号申请执行人:杨莉萍,女,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雅安市航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康藏路348号。法定代表人:郑康明。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莉萍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雅安市航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雅安市航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雅安市雨城区康藏路***房屋(雅房权证市字第******号)及其所占国有土地(雅市国用(****)第******号)本院已查封。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杨莉萍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雅安市航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向杨莉萍支付款项为*****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未受偿。现依法对本院查封的雅安市航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及土地进行评估、拍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人杨莉萍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资产变现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杨莉萍有债权,即被执行人雅安市航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向杨莉萍支付*****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对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川1802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弋晓军审判员 刘 力审判员 黄荣鸿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