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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4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开州区住房保障局与李学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开州区住房保障局,李学奎,重庆市开州区住房保障局,李学奎,重庆市开州区住房保障局,李学奎,重庆市开州区住房保障局,李学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2392号原告:重庆市开州区住房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开州大道金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4451782267G。法定代表人郭宇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三,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李学奎,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了原告重庆市开州区住房保障局与被告李学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开州区住房保障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开州区住房保障局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开州区住房保障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重庆市开州区住房保障局负担。审判员 向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辉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