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5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付学军与张家建、沧州大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学军,张家建,沧州大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卢广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5民初895号原告:付学军,男,1974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被告:张家建,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县。被告:沧州大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长芦北大道徐官屯村北。法定代表人:韩清瑞,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卢广发,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盐山县。付学军与张家建、沧州大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卢广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付学军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学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7元,由付学军负担。审判员 于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董玉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