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怀与廉建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廉建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163号原告:王怀,男,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廉建军,男,50岁,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王怀诉廉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王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怀撤诉。案件受理费1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绍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