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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2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怀与廉建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怀,廉建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2163号原告:王怀,男,195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廉建军,男,50岁,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王怀诉廉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原告王怀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怀撤诉。案件受理费1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绍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