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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76石文涛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文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刑初276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文涛,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被告人石文涛曾因吸毒、持有毒品,于2014年11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吸毒,于2016年4月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社区戒毒三年。被告人石文涛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看守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7〕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文涛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文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石文涛醉酒后驾驶(驾驶证被注销)车牌号为苏E×××××轿车,沿本市某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单位门口时,车辆撞击路中隔离护栏发生交通事故。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石文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毫克/100毫升。另经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石文涛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石文涛驾车逃逸回家,在其母亲报警后,主动返回事故现场,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支付了交通设施损坏赔偿款人民币475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文涛在道路上醉酒驾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文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石文涛当庭表示无异议,未作辩解。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石文涛的供述,证人王某、胡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6]毒检字第7884号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江苏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查获经过和发、破案经过。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以上事实。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石文涛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文涛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当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因醉酒发生交通事故,且被告人石文涛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石文涛虽有逃逸行为但随后尚能自动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文涛有吸毒的劣迹行为,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文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姚翊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莉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