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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恢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曹振海、苑晓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振海,苑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恢75号申请执行人曹振海,男,1969年11月18日生,住宁津县。被执行人苑晓龙,男,1988年3月8日生,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曹振海诉苑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鲁1422执49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苑晓龙向申请执行人曹振海履行了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振海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予以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2民初5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