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志琴与柴连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琴,柴连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547号申请执行人杨志琴,女,1972年11月02日出生。被执行人柴连启,男,1977年08月14日出生。杨志琴与柴连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1727民初122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4月19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柴连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柴连启及其共有存款(收入)3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已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