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执3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江辉、邱丽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江辉,邱丽惜,邱烟财,庄海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3983号申请执行人:张江辉,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邱丽惜,女,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邱烟财,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庄海宗,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江辉与被执行人邱丽惜、邱烟财、庄海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炳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傅泽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