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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行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段金星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4行终3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段金星,男,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褚爱民,平原博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段金星因不服土地登记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6行初1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段金星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的行政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支持上诉人一审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诉称相关行政机关给第三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行为程序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予以撤销。该诉实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争议,属行政确权行为,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进行土地确权,只能就行政确权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上诉人未申请行政机关就权属争议作出行政决定,迳行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吴东锋审判员  郝全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