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民辖终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彭洪亮、张婷与李强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洪亮,张婷,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辖终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洪亮,男,1976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婷,女,1977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强,男,1979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上诉人彭洪亮、张婷因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6)湘0281民初3109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分别为长沙市雨花区、浏阳市,依法应由长沙市雨花区法院或浏阳市法院管辖。请求本院:1、撤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6)湘0281民初3109号民事裁定书;2、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雨花区法院或浏阳市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由醴陵市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当。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颜松喜审判员 李小红审判员 李雅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汪艳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