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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行审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3

案件名称

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潜江市鸿业制衣厂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潜江市鸿业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行审39号申请执行人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代理人何信全,该局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潜江市鸿业制衣厂。申请执行人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9月23日依法作出的潜人社监罚[2016]0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潜人社监罚[2016]09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潜人社监罚[2016]09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潜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潜人社监罚[2016]09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晓君人民陪审员  李谦稳人民陪审员  陈恢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江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