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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10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铁宗与郭艳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铁宗,郭艳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10092号原告:吴铁宗,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艳梅,女,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负责人李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洲,天津法政牛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铁宗与被告郭艳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铁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6元,已减半收取478元,由原告吴铁宗负担。审判员  裴悦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纪瑶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