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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高明延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明延,高明延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9刑初4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明延,男,汉族,1980年12月1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延寿县,公民身份号码:×××,无业,大专文化,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延检诉刑诉[2017]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明延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洁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明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30日,在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被告人高明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延寿县支行申请办理卡号为×××的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为20000元。被告人高明延于2014年6月24日开始消费,至2015年4月21日未归还消费款19925.59元。经延寿县支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高明延逾期超过三个月未能还款。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高明延还清本息全部欠款25000元。案发后,经侦查,2016年11月22日,被告人高明延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透支银行欠款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明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关于高明延信用卡诈骗案件移交报告、催收工作纪实、被告人高明延信用卡流水记录、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明延的供述和辩解等证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明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银行信用卡消费后,超过银行还款规定期限,未能及时归还欠款,经银行多次催收后仍未归还,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高明延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明延认罪态度较好,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前已全部偿还透支款息,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明延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4月24日至2019年4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继民审 判 员  王延江人民陪审员  侯佳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学辉书 记 员  吴伟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