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民初6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市中区奥达健身俱乐部与济南以球会友体育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市中区奥达健身俱乐部,济南以球会友体育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3民初6655号原告:市中区奥达健身俱乐部,住所地济南市。主要负责人:李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少辉,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以球会友体育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原告市中区奥达健身俱乐部(以下简称奥达俱乐部)与被告济南以球会友体育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球会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达俱乐部负责人李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少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以球会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奥达俱乐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以球会友公司告支付房屋租金1250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5年11月1日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以球会友公司承租原告奥达俱乐部位于市中区杨家庄村南的场馆中北面羽毛球馆,面积约1000平方米。合同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止,共计五年。租金支付方式为签订协议3日内向原告支付25000元首期房租,以后每半年依次交纳。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5月1日支付25000元作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房租,但被告仅支付12500元,尚欠12500元租金,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租金,被告以种种理由予以推托,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法院公平公正裁决,并予以为盼。被告以球会友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5年11月1日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被告以球会友公司承租原告奥达俱乐部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七贤街道办事处杨家庄村南场馆中的北面羽毛球馆,面积约1000平方米。合同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止,共计5年。租赁期内场地租赁双方确定为第1-2年每年5万元,第3-5年为每年6万元,房租实行半年支付制,以现金为租金支付方式;签订协议3日内向原告支付25000元首期房租,以后每半年依次缴纳。合同第8条约定,承租方逾期未支付房租,出租方有权解除协议,承租方应按租金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合同第9条第3款约定,承租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或水电费等费用的,应每日向出租方支付迟延租金或费用10%的违约金。原告奥达公司为证实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工商登记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以球会友公司的工商登记相关基本信息;2、场地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租金及违约金的事实依据。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5月1日支付25000元作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房租,被告以球会友公司实际使用期间至2016年10月底,但仅支付12500元,尚欠12500元租金。原告奥达俱乐部主张违约金15000元,依据合同第8条约定,被告逾期未支付房租,原告有权解除协议,被告应按租金3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年租金为5万元,违约金应为15000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四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莫菊妹的诉讼请求及证据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反驳证据,对原告奥达俱乐部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效力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奥达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租赁物的义务,被告以球会友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金额缴纳租金,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奥达俱乐部主张的租金125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被告以球会友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奥达俱乐部主张的违约金不应适用合同第八条关于解除合同条款的约定,而应适用关于迟延支付租金或不支付租金的合同第9条第3款的约定,该条款约定的每日支付迟延租金或费用10%的约定过高,本院酌定其违约金不应超过所拖欠租金数额的30%,故认定其违约金为37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南以球会友体育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市中区奥达健身俱乐部租金12500元。二、被告济南以球会友体育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市中区奥达健身俱乐部违约金3750元。三、驳回原告市中区奥达健身俱乐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济南以球会友体育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燕人民陪审员 兰俊兴人民陪审员 申淑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