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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1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徐大勇与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大勇,何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537号原告:徐大勇。被告:何辉。本院在审理徐大勇与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徐大勇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大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徐大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立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樊金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