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徐大勇与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大勇,何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537号原告:徐大勇。被告:何辉。本院在审理徐大勇与何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徐大勇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大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大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徐大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立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樊金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