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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吕小明与戴世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明,戴世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81民初2173号原告:吕小明,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戴世勋,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原住漳平市,现下落不明,原告吕小明与被告戴世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小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世勋经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小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戴世勋返还吕小明借款本金3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从2014年11月16日起至款还清日止的利息;2.吕小明有权对拍卖、变卖戴世勋所提供的质押车辆的价款进行优先受偿,或吕小明直接过户戴世勋所提供的质押车辆充抵相应债务。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6日,戴世勋因生意资金周转的需要,向吕小明借款本金3万元,戴世勋向吕小明出具亲笔签字画押的《借条》一份,并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借款期限2个月。为保证及时清偿债务,戴世勋与吕小明签订《机动车辆质押典当合同书》,并当场将其名下车牌号为“闽F×××××”奇瑞牌小轿车质押于吕小明处由吕小明保管至今。还款期限届满后,戴世勋没有如期返还本息。戴世勋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书面答辩。吕小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借条》、《机动车辆质押典当合同书》、《车辆登记证》、《行驶证》各一份。本院认为,戴世勋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吕小明所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16日,戴世勋以生意上资金周转为由向吕小明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2个月。同日,戴世勋与吕小明签订《机动车辆质押典当合同书》,将其名下车牌号为“闽F×××××”奇瑞牌小轿车质押于吕小明处,并由吕小明保管至今,但未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吕小明提供借款现金3万元给戴世勋,戴世勋出具《借条》一份。后戴世勋支付六个月的利息。2015年1月16日,借款期限届满,戴世勋仍未还本付息。诉讼过程中,吕小明将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减少为“利息从2015年5月16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吕小明与戴世勋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戴世勋向吕小明出具的《借条》为证,借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予以确认。吕小明诉请要求戴世勋偿还借款本金及其利息,予以支持。本案中,戴世勋与吕小明签订《机动车辆质押典当合同书》,将其名下车牌号为“闽F×××××”奇瑞牌小轿车质押于吕小明处,但未在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车辆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吕小明要求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戴世勋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对吕小明要求戴世勋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从2015年5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还清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戴世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吕小明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16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吕小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85元,由吕小明负担55元,戴世勋负担1230元。(公告费560元已由吕小明先行垫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温  英  明人民陪审员 陈  永  全人民陪审员 邓  永  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巧玲(代)附: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直接支付给权利人或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账户(开户行:漳平民泰村镇银行;开户单位:漳平市人民法院;账号:56×××28)。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漳平市人民法院财务室咨询电话:0597-75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