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程振敏申请执行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振敏,武斌,赵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109号申请执行人:程振敏,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黄陵县店头镇。被执行人:武斌,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袁寨镇。被执行人:赵向阳,女,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6)皖1203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斌、赵向阳银行存款200976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