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02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02被告人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02刑初129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汉族,1987年4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2017年3月13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7)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梁铠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18日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粤W6XX**号微型普通货车由云浮市云城区前锋圩往南盛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前锋镇罗坤村委合水村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与路外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谭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224.2mg/100mL。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8日1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酒后驾驶粤W6XX**号微型普通货车由云浮市云城区前锋圩往南盛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前锋镇罗坤村委合水村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与路外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谭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谭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224.2mg/100mL。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和查破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查询信息表、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佛山市中医院的住院证明书及诊断报告。2、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4、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告知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谭某某危险驾驶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毛秋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伍倩仪书记员 谢 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