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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19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3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二民初字第002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婚生子抚养费共计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吕中英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