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0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敖炳文与方春雪、王平光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炳文,方春雪,王平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001号之一申请人:敖炳文,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申请人:方春雪,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申请人:王平光,男,195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敖炳文与被申请人方春雪、王平光合伙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敖炳文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平光在成都巨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40%股权,在成都欣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享有的40%股权进行冻结,并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敖炳文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平光在成都巨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享有40%的股权,冻结期限至2019年4月23日;冻结期间不得为转让、抵押、买卖等权利处分行为;二、冻结被申请人王平光在成都欣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享有40%的股权,冻结期限至2019年4月23日;冻结期间不得为转让、抵押、买卖等权利处分行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凌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