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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龚文永与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文永,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615号 原告:龚文永,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陈伟,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原告龚文永与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龚文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文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闻 萍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奕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