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龚文永与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文永,陈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615号 原告:龚文永,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陈伟,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沈阳市苏家屯区。 原告龚文永与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龚文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文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闻 萍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奕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