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21民初7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何志强与被告乌鲁木齐县水西沟东来顺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强,乌鲁木齐县水西沟东来顺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21民初709号之一原告:何志强,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乌鲁木齐县水西沟东来顺煤矿,住所地:乌鲁木齐县。投资人:李学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男,197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煤矿矿长,现住该煤矿原告何志强与被告乌鲁木齐县水西沟东来顺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何志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志强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马 俊人民陪审员 马 福 林人民陪审员 黑后买托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龙书 记 员 荀 浩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