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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5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解斌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斌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25刑初4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解斌,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冠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冠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以冠检公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解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书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解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解斌驾驶鲁J×××××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5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冠县辛集乡赵庄路口时,与由西向东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的宋小红相撞,致使宋小红抢救无效死亡。解斌驾车逃逸。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斌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解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且有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解斌的亲属代表其赔偿被害方赔偿款十万元,并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被害方对解斌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解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人死亡,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解斌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解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程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国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