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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民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山东博兴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沙沙、王峰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博兴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沙沙,王峰江,王玉芝,赵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5民初303号原告:山东博兴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法定代表人:吴世军,董事长。被告:赵沙沙,女,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告:王峰江,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告:王玉芝,女,198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被告:赵奎,男,198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邹平县。原告山东博兴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沙沙、王峰江、王玉芝、赵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山东博兴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博兴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1元,减半收取1535.5元,财产保全费1245元,由原告山东博兴新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艳 关注公众号“”